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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民一初字笫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达明与柯学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达明,柯学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望民一初字笫01374号原告:徐达明,男,汉族,1972年1月6日出生,私营业主,住望江县。委托代理人:严春芳,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柯学求,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私营业主,住望江县。原告徐达明与被告柯学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达明委托代理人严春芳、被告柯学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11月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共借款人民币120万元给被告,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陆陆续续支付了部分欠款,现仍拖欠663000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663000元及其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评估拍卖费用。被告辩称:我确实是向原告借款了,但是借款是为了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文博小区住宅楼所用,并不是用于家庭所用,我是思源房地产的一个股东,文博小区至今没有开盘,实在是为形势所困,暂时没有钱归还,不是故意拖欠,我曾多次催促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现在已经归还了原告10万元。我方目前资金困难,要求分期偿还。我不同意支付利息,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被告柯学求因参与望江县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文博小区需要资金,向原告徐达明借款共计120万元,至2014年7月22日,被告除部分还款外,尚欠原告763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2014年11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讼中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尚欠借款663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有原告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柯学求出具的借条1张、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柯学求因参与房地产开发需要资金,向原告徐达明借款共计120万元,除已部分还款外,至今仍欠原告借款663000元,被告依法应予偿还。因原被告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对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663000元予以支持。因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利息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笫二百零六条、笫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柯学求偿还所欠原告徐达明借款66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徐达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43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49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 伟审 判 员  汪结中人民陪审员  常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慧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