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顾华阳与李倩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284号原告:顾某某,男,生于1988年5月29日,汉族。被告:李某,女,生于1990年2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秋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