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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顾华阳与李倩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284号原告:顾某某,男,生于1988年5月29日,汉族。被告:李某,女,生于1990年2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顾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某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秋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