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翟民华与张吉勇、大地财保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86号申请执行人:翟民华,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张吉勇,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大地财保聊城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法定代表人:季树山。本院在执行翟民华与张吉勇、大地财保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交纳过付款65071.01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