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振生与安西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生,安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郭振生,身份证×××,男,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19号3单元6楼3门(279楼)。被执行人安西春,身份证×××,男,汉族,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303车间工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卫健二道街239楼1单元1楼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05号郭振生与安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4.04万元。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审 判 员 鞠邦龙助理审判员 赵 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