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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五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杜玉春与谢建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春,谢建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294号原告杜玉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孝礼,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建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春诉被告谢建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