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杜玉春与谢建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春,谢建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294号原告杜玉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孝礼,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建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春诉被告谢建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 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