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马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戴加飞、王丽娟与王丽娟、赵后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加飞,王丽娟,赵后兵,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马民初字第0113号原告戴加飞。被告王丽娟。被告赵后兵。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加飞与被告王丽娟、赵后兵、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戴加飞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加飞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丽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晓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