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况某某诉高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况某某,高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初字第10号原告况某某,女,汉族,2000年3月9日出生,高安市人,家住高安市。法定代理人况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7日出生,高安市人,住址同上,系况某某父亲。被告高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火秀,该局局长。原告况某某诉被告高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况某某以被告高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已支付医疗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况某某承担。审判长 邓 坚审判员 邹国华审判员 梅焱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