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中法刑二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关某某、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关某某,杨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刑二终字第64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原审被告人关某某(自报),男。辩护人关养才,广东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以上三名原审被告人均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于2014年4月20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779号刑事判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健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关某某、杨某某及辩护人关养才出庭参加诉讼。东莞市人民检察院阅卷的时间不计入本案的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779号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 政代理审判员 吕 萌代理审判员 陈婉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瞿潇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