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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毅博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恒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徐州毅博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恒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27号原告: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亚红。被告:徐州毅博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徐州恒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毅博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徐州恒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艾云二0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