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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李某某,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平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彦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玉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