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海霞与林一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霞,林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王海霞。被执行人林一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提取被执行人林一梅在吴炜处的可得款1512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海霞70485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579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