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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夏宗贵与被告杨志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宗贵,杨志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17号原告夏宗贵,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凯,江苏法德永衡(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晨,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发,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宗贵诉被告杨志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宗贵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本院认为,原告夏宗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宗贵撤回对被告杨志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夏宗贵负担。审 判 长 胡  正  义人民陪审员 贾  安  居人民陪审员 蒋  根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汪一江见习书记员 夏  国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