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夏宗贵与被告杨志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宗贵,杨志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17号原告夏宗贵,男,1968年8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凯,江苏法德永衡(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晨,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发,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宗贵诉被告杨志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宗贵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本院认为,原告夏宗贵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宗贵撤回对被告杨志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夏宗贵负担。审 判 长 胡 正 义人民陪审员 贾 安 居人民陪审员 蒋 根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汪一江见习书记员 夏 国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