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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5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文志红申请提取黄德松工资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志红,黄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5执432号申请人文志红,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1日,住西充县太平镇太平街25号,身份证号:512929196807241659。被执行人黄德松,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29日,住西充县晋城镇天宝路280号,身份证号:51292919660129101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充县人民法院(2013)西充民初字第2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德松至今全额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德松在西充农村商业银行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黄德松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应领取的工资收入22600元。二、本次提取后继续对其工资进行冻结,直至款清息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