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跃坤与王菲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跃坤,王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黄跃坤。被执行人:王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跃坤与被执行人王菲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菲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跃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菲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跃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邹淑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远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