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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执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侍娟、陈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侍娟,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02215号申请执行人侍娟。被申请执行人陈勇。申请执行人侍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连东民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乐山执行员  王祥杰执行员  安红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