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执字第02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侍娟、陈勇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侍娟,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02215号申请执行人侍娟。被申请执行人陈勇。申请执行人侍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连东民初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乐山执行员 王祥杰执行员 安红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 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