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廖明英与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英,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957号原告廖明英。委托代理人彭章明,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丙财。委托代理人刘华斌,四川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竹金。原告廖明英与被告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应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廖明英与被告四川德阳锦虹建筑房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