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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重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诉被告李杨、崔凤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李杨,崔凤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王军诉被告李杨、崔凤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重初字第00039号原告王军被告李杨被告崔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李杨、崔凤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