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重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诉被告李杨、崔凤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李杨,崔凤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告王军诉被告李杨、崔凤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民重初字第00039号原告王军被告李杨被告崔凤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李杨、崔凤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