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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彭志豪与周蕊、张保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豪,周蕊,张保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49号原告:彭志豪。委托代理人:周振毅,河北衡水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蕊。被告:张保余。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豪诉被告周蕊、张保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志豪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与周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张保余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志豪撤回对被告张保余的诉讼。审判员  崔舒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