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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594-1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陈小龙、蒋玉兰与陈红云、肖秀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龙,蒋玉兰,陈红云,肖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594-1申请执行人陈小龙。申请执行人蒋玉兰,系陈小龙之妻。被执行人陈红云。被执行人肖秀娟。申请执行人陈小龙、蒋玉兰与被执行人陈红云、肖秀娟房屋迁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的(2010)邮民调初字第00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陈小龙、蒋玉兰同意被执行人陈红云、肖秀娟继续居住于两申请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内,在共同居住期间,两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应尽赡养义务,不得辱骂、殴打两原告,但两两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也考虑到亲情关系,遂向本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0)邮民调初字第00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审判长  郭兆斌审判员  谢维明执行员  葛维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