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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韩会学与仲华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会学,仲华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447号原告韩会学,居民。被告仲华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韦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