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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社郊民特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申请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社郊民特字第00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6岁。申请人张某甲,男,6岁。申请人张某乙,女,4岁。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男,65岁,系三申请人之祖父。法定代理人秦某某,女,60岁,系三申请人之祖母。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申请宣告李某某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申请称,三申请人之父张某丁于2013年10月5日(农历9月2日)病故。三申请人的母亲李某某多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于2012年7月外出走失,经亲友多方查找没有下落。现申请法院宣告其母亲李某某失踪。经查,李某某,女,33岁,系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之母,于2012年7月外出后下落不明,虽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无音讯。三申请人之父张某丁于2013年10月5日病故。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随其祖父张某丙、祖母秦某某一起生活。2015年1月6日,李某某儿女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向本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1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某仍下落不明。另查,李某某无财产。本院认为,李某某失踪的事实可以得到确认,申请人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明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宗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