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大炎与被执行人饶华生、黄娟、陆接茂福建省陆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炎,饶华生,黄娟,陆接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陈大炎,男,1970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饶华生,男,1962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黄娟,女,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汽车经销商,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陆接茂,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汽车经销商,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大炎与被执行人饶华生、黄娟、陆接茂福建省陆陆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均已被本院另案进行处置,暂无其他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瓯执行字第12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代理审判员 周俊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