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四川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陈治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治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027号原告四川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唐志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秋良,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悦,女,满族,1991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系公司员工。被告陈治垚,男,汉族,1985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四川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域装饰公司)与被告陈治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曾广春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领域装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秋良、胡悦,被告陈治垚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领域装饰公司与陈治垚不存在劳动关系,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仲裁委)做出的成劳人仲裁字【2015】第198号裁决错误,领域装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请判令:1、领域装饰公司不向陈治垚支付工资30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共计6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陈治垚负担。被告辩称,领域装饰公司与陈治垚存在劳动关系,陈治垚在领域装饰公司承建的位于眉山的龙跃熙炎景城销售部装饰工程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工资由领域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张玺发放。仲裁裁决合理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裁决内容。经审理查明,领域装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业。领域装饰公司承建了眉山熙炎景城售楼部装饰工程,张玺为领域装饰公司的工作人员。2014年9月,张玺向陈治垚的银行账户转入4000元。领域装饰公司未与陈治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陈治垚缴纳社会保险费。陈治垚于2014年11月16日向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领域装饰公司依法为陈治垚补缴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11月5日的社会保险;2、领域装饰公司支付陈治垚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11月5日拖欠的工资30000元;3、领域装饰公司向陈治垚支付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11月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0000元;4、领域装饰公司向陈治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5、领域装饰公司向陈治垚支付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6月18出差期间住宿补贴6000元;6、领域装饰公司向陈治垚支付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6月18出差期间车费补贴4000元。成都仲裁委于2015年1月26日做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1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后10日内,领域装饰公司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陈治垚补缴2014年2月18日至2014年11月5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陈治垚承担(具体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2、在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后5日内,领域装饰公司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陈治垚下列费用:工资30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以上各项共计64000元;3、驳回陈治垚的其他仲裁请求。领域装饰公司不服裁决,于2015年2月1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工程决算书、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银行流水记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一致在案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庭审中,陈治垚陈述其于2014年2月8日经人介绍到领域装饰公司承建的位于眉山的眉山熙炎景城售楼部装饰工程工作,其工作由张玺安排、工资由张玺支付;2014年7月,该工程竣工后,陈治垚离开眉山,也未到领域装饰公司上班。张玺与本案存在利害利害关系,应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但领域装饰公司、陈治垚均未能提交张玺的身份信息,本院未能追加张玺为本案当事人。关于陈治垚与领域装饰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规定,陈治垚的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即领域装饰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陈治垚、陈治垚接受领域装饰公司的管理、陈治垚从领域装饰公司领取劳动报酬等。鉴于此,陈治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领域装饰公司主张与陈治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领域装饰公司提出不向陈治垚支付工资30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领域装饰公司是否应该为陈治垚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其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故对该问题本院不作处理。据此,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四川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向陈治垚支付工资30000元;二、四川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向陈治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三、四川领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向陈治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陈治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广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黎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