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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0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陈康金,柯亚超,王小霞,陈金坚,梁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陈康金,柯亚超,王小霞,陈金坚,梁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1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责人庄伟明,行长。被执行人陈康金,男,汉族,住化州市同庆镇谢白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5********。被执行人柯亚超,男,汉族,住化州市东山街道办河东向阳路**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5********。被执行人王小霞,女,汉族,住化州市同庆镇木岭山鸡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7********。被执行人陈金坚,男,汉族,住化州市同庆镇山口塘尾村**号,身份证号码4409821983********。被执行人梁武,男,汉族,住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民主路**号,身份证号码4409241977********。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康金、柯亚超、王小霞、陈金坚、梁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陈康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支付借款本金66035。41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柯亚超、王小霞、陈金坚、梁武对陈康金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1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