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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苟喜铃与智国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喜铃,智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253号申请执行人苟喜铃,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智国富,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苟喜铃申请执行智国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苟喜铃与被执行人智国富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宁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