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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红与泗水县金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令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泗水县金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令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361号原告:李红。被告:泗水县金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维娜,经理。被告:朱令周,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泗水县金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朱令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泗水县金苏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泗水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院已依据上述规定将该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本案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朝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