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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宁波景尚置业有限公司与洪燕君、胡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景尚置业有限公司,洪燕君,胡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第1847号原告:宁波景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喆。委托代理人:陈欢欢。被告:洪燕君。被告:胡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景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燕君、胡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景尚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夕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