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丁长友与左培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长友,左培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126号申请执行人丁长友,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左培朋,工人。申请执行人丁长友与被执行人左培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4)淮中民终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左培朋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丁长友人民币905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980元。文书生效后,左培朋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丁长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9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邵海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