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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刘朝晖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刘朝晖,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朝晖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朝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朝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朝晖所有的川A13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准过户,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在车辆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