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刘朝晖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刘朝晖,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刘朝晖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朝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朝晖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朝晖所有的川A13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准过户,不准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不准在车辆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饶朝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