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魏建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芳,魏建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汶执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芳,女,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魏建花,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内黄县。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开州路北段路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芳与被执行人魏建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依法应当裁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玉芳与被执行人魏建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爱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渠修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