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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胡世明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世明,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胡世明。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蒋新桃,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世明与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向申请执行人胡世明支付工程价款1724840元及利息(以17248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32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2166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1958768.7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17日止为14186.8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