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风(凤)连排除妨害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凤)连,崔培锦,崔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王风(凤)连,农民。被执行人崔培锦(井),农民。被执行人崔伟,约40岁。申请执行人王风连与被执行人崔培锦、崔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崔伟、崔培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清除位于原告王风连宅基地东侧,交界线以西属于原告界址范围内的土地附着物(交界线为:以原告王风连家东南墙头角向东2.02米与南北电线杆方向南电线杆向南2.65米处的交汇点为南点,以原、被告认可的北电线杆中心点为北点,南北两点连接线为双方界址的交界线)。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判决书认定的北电线杆中心点为北点,现北点已不存在,现无法确认北点位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两点交界进行了现场勘验,无法确认其中一点,致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4)淮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确认交界线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马力龙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