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闻素平与周凤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864号原告闻素平。委托代理人王海龙。被告周凤深。委托代理人陈亚娟,天津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闻素平与被告周凤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木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