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立群与周金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群,周金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张立群,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周金凤,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群与被告周金凤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立群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丹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