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立群与周金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群,周金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张立群,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周金凤,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群与被告周金凤合同纠纷一案中,张立群自接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丹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