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王影与谭丽娜、李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影,谭丽娜,李振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1414号原告王影,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谭丽娜,女,198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李振威,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影诉被告谭丽娜、李振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影负担。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丛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