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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8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云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云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293号原告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长生路(桃花大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20443100-1。法定代表人张茂,总经理。被告李云娅,女,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云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重庆必茂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远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文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