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3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明学与黄广明,袁春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学,黄广明,袁春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215号原告黄明学,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碧玉,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广明,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袁春香,女,汉族,住所同被告黄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学诉被告黄广明、袁春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学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明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黄明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雪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飞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