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杨荣忠诉黄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忠,黄显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杨荣忠,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云南省红河州人。委托代理人:李一峰,云南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显刚,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原告杨荣忠诉被告黄显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荣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显刚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辩主张原告杨荣忠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6600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5月1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共计22个月),以及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显刚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案件事实一、2013年2月8日,被告黄显刚在原告住处出具给原告手书欠条。二、欠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欠条载明: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8日至2013年4月30日。四、借款支付时间为签订欠条当天支付;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五、被告欠款总额为5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六、不存在调整利息的情形;不存在保证或担保情形。裁判理由和结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显刚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借贷关系合法并且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未予归还,原告现在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黄显刚未按照2013年2月8日《欠条》约定的期限返还所借借款50000元,被告应向原告杨荣忠支付逾期利息,故对原告主张被告黄显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从2013年5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显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荣忠欠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黄显刚支付原告杨荣忠从2013年5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被告黄显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 判 长 谢劲梅人民陪审员 吴咏璇人民陪审员 林 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单衍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