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彭建斌与梁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斌,梁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093号原告彭建斌。委托代理人彭佳,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女儿。被告梁孟。委托代理人刘毅,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斌诉被告梁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斌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梁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建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斌撤回对被告梁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3.5元,由原告彭建斌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利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