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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终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国政与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薛西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国政,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薛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终字第2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政,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委托代理人李耀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薛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宋延青,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周国政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新城区应滨街道办事处筹备组薛西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裁定。宣判后,周国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将此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国政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国政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裁定;二、准许周国政撤回原审起诉及二审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瑞英审判员  王绍峰审判员  谢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