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XX杰与曾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吴法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XX杰,男。被告:曾木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杰诉被告曾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期间主动与原告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现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杰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即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汝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婉媚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