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胡朝清与陆海连、李国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朝清,陆海连,李国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403号申请执行人:胡朝清,农民。委托代理人:刁瞿安,天长市司法局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陆海连,打工。被执行人:李国银。申请执行人胡朝清与被执行人陆海连、李国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天民一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1981元,目前尚未偿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海连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海连银行存款931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