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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建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551号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建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建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对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瑞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学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子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