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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民事通知书4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南执字第0295号申请执行人徐素梅,女,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梁志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崇祥,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徐素梅与被执行人天津永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津仲裁字第3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因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津仲裁字第391号裁决书已执行完毕,(2015)南执字第0295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执行员  邬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书记员  杨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