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催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盐城原驰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金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盐城原驰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催字第0003号申请人盐城原驰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沟墩镇工业集中区156号。法定代表人金琴。申请人盐城原驰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0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2014年09月16日签发的、到期日期为2015年03月16日,出票人江苏海源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南星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号码为314000512462363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孟俊松审判员 胡 明审判员 戴红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新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