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国兆与张治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兆,张治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黄国兆,住大连市。被告张治国,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兆与被告张治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孙秀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