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胡娟、王建军与被告朱婵奇、刘雁、刘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娟,王建军,朱婵奇,刘雁,刘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法民一初字第1074号原告胡娟,汉族。原告王建军,汉族。被告朱婵奇,汉族。被告刘雁,汉族。被告刘阳,汉族。委托(刘雁、刘阳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娟、王建军与被告朱婵奇、刘雁、刘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娟、王建军向本院起诉后,又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婵奇、刘雁、刘阳的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娟、王建军撤回对被告朱婵奇、刘雁、刘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明审 判 员 王许强人民陪审员 徐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左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