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任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老河口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因伤害于2014年11月1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15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从街上回老河口市胜利路劳动就业局家属院,走到家属院门口时见政府家属院门卫李某某、邓某某和劳动就业局家属院门卫张某某三人在政府家属院门口西侧打麻将。任某某走过去坐在一把椅子上说:“我有个狗值四、五千元钱都没有卖,送给别人了。”张某某说“那么好的狗怎么送人了?”李某某未作声,被告人任某某对李某某说:“咋,认不得老子,你耳聋了?”说着就照李某某头上打了两拳,李某某从椅子上站起来躲离,任某某追上去,抓住李某某,又照其头部打了一拳,用脚朝李某某腹部踢了两脚,李某某未还手,往门卫方向逃离。任某某又追上来,抓住李某某,用拳头朝其头部、胸部打,接着又用脚朝其腹部、胸部踢了几下后离开现场回家。李某某被人送往医院治疗。2014年11月14日上午,民警在市胜利路劳动就业局将任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任某某赔偿13426.9元。经本院调解,被告人任某某愿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3426.9元,李某某对任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本院对任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平面示意图、照片及病历、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领条等;证人邓某某、姚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任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建钢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人民陪审员 杨国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佳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