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2014)宁法执字第413号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魏德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法执字第413号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尹青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晓黎,男,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魏某某。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魏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的(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某某已支付给申请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10972.67元。现因被执行人魏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特申请撤销对(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法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 劲审 判 员 胡建国审 判 员 黄火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