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邹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成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