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265号原告邹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审判员 余  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成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